第一条 审计处在校长(或相关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进行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审计处按学校要求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审计调查或审计签证:(一)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三)专项教育、科研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四)建设、维修工程项目;(五)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六)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七)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的分析、评价;(九)校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十)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一)上级部门交办、委托以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 审计处工作结果以审计或审计调查报告的形式向学校及所属单位报告,并向主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或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宣传并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校内部审计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事项,有提供咨询的义务。
第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 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各类会计凭证、账册和报表,检查学校各类国有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四) 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建议;(八)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